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保障学院事业发展和办学资金来源,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等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依法规范学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制定的有关高等学校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是指学院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以下简单称“学宿费”)等相关费用。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负责收费的唯一职能部门,严禁学院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直接向学生收费。
第三条 学院收费分为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其他收费等四大类。
第四条 收费总原则是“依法收费,应收尽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费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信息技术中心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缴费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本学院学生缴费,成员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及辅导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组成成员职责:
(一)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各收费项目的上报审批或备案;对收费缴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与核算;每学年在开始缴费前做好新生和老生收费数据库的录入与结转;通过多种途径,向学生公布缴费流程和缴费方式,解答学生缴费疑问;为学生缴费提供便利,及时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建立和维护好学生缴费系统,及时更新缴费信息;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
(二)学生工作处职责:负责学生缴费及欠费催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办理学生学宿费减免、缓缴等审批手续,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协助计划财务处向各二级学院通报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缴费、注册管理以及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在学生宿舍变动后十五日内将住宿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送交计划财务处。每年在新生开启网上缴费前一周将新生住宿安排表电子表以OA形式送交计划财务处。在新生办理注册后一周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将新生信息(含入伍复学学生)、未报到和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送交计划财务处;根据各相关单位报送的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送交计划财务处。
(三)教务处职责:加强学生上课管理,对未注册学生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招生就业工作处职责:在新生统一开始缴费前一周将学院录取新生的姓名、考生号、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发送至计划财务处收费人员OA邮箱,以便计划财务处建立新生初始化数据库。
(五)信息技术中心职责:负责维护交费平台网络稳定以及妥善管理收费系统服务器。学院相关域名等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影响交费平台稳定的,及时告知计划财务处。
(六)二级学院职责:负责学生缴费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按规定缴费;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认真抓好学生注册工作;严格审核学生缓缴费手续,组织动员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缴费查询系统账号以及密码,严防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如果保管人员发生变更,必须做好交接手续。及时登录缴费平台查询学生欠费信息,具体落实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及时将超过规定时限不缴费、不注册也不办理缓缴费手续学生的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各类培训学员、学生各类考证按时足额交费。对申请退学学生的学宿费交纳情况进行核查,存在欠费情况的,进行催缴后再办理退学手续。
二级学院开展对外培训,开展培训的3天前需将学员收费信息电子表以及学员开票信息表通过OA发至计划财务处收费工作人员邮箱,纸质版送交计划财务处(纸质材料包括:1.举办培训的相关文件。 2.关于收费相关情况说明。3.学员收费信息表。4.学员开票信息表)。
二级学院组织各类学生考证,需在缴费前5天将学生收费信息电子表通过OA发至计划财务处收费工作人员邮箱,纸质版送交计划财务处(纸质材料包括:1.举办考试的相关文件。2.关于收费相关情况说明。3.学生收费信息表)。
第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或备案手续,在校园内通过收费公示栏、校园网等媒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学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条 学宿费收取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对学院收费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高职培养费)、住宿费。学费(高职培养费),根据由物价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各专业收费标准分别进行收取。住宿费,按照学生公寓的住宿条件,按物价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学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注册前,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学宿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学院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学院向职工、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
2.借阅图书滞还费。
3.学生宿舍热水费。
4.补办证(卡)工本费。
5.医务室收费。
6.车辆以及场馆等设施使用服务费。
7.校园停车收费。
8.培训费。
9. 公招笔试费。
10.其它收费。
第十二条 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学生公寓超定额水电费。
2.各类考试需由学院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评审费等)。
3.体检费。
4.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物价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收费是指除了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之外的收费。其项目和类别按照收费公示及有关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于学年结束前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通知发至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按时缴费。
当年录取的新生,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以入学须知的方式告知。
第四章 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收取学宿费时,学院开具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一般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台账的登记和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地使用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将学院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缴费管理和缴费方式
第十九条 缴费管理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有序推进”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与其他方式缴费。
网上缴费:在学院网站首页开通缴费平台供学生缴纳学宿费。具体办法参见有关缴费通知或操作说明,不能重复缴费或少缴费。
其他方式缴费:学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通其他缴费方式,如微信缴款、支付宝缴款、银行卡代扣缴款、银行自助终端机缴款等缴费方式。
第六章 学宿费催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催缴欠费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本二级学院学生缴费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内,计划财务处对全校学生欠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将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金额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通报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二级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无故欠费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通过多种方式向欠费学生及其家长发布催缴通知,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
第七章 退费、补缴费及其手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而终止学业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计算,扣除其实际在校期间按月应负担的费用后,按月计算退剩余的学宿费。计算公式为:每学年缴费金额÷10个月×(10个月-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实际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且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则按一个月计算。但新生在报到之日起5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的,不扣减学宿费。实际退费金额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计算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缴纳体检费等代收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按照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体检费由后勤管理处医务室进行审核,其他代收费事项由相应部门进行计算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转出,其实际应缴纳的学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转学当月为止,计算公式同第二十六条,多退少补。实际结清之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中途转学转入,秋季学期转入,学宿费按照转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收取。春季学期转入,学宿费按照转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第三十条 因调整专业、宿舍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费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多缴金额全部退还学生。其中调整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已缴纳本学年原专业学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如果为春季学期转入,则转入学期按转入专业学年学费的一半计收,多退少补。转专业产生学费退费由相应的二级学院于转专业后的1个星期内提交退费审批材料至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起始时间以下文为准)。需补缴学费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在文件下达1个月内完成补缴。
转专业或零星宿舍调整导致住宿费变化的,由学生工作处于学生宿舍调整后的1个星期内将相关材料交计划财务处调整收费系统,多退少补。如需退费,学生工作处提交退费审批材料至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需补缴住宿费用的,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在转宿舍后的1个月内完成补缴。
第三十一条 办理退费。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申请手续后,退费学生需办理退费申请。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原则上由学生本人采用线上退费模式申请退费。
(一)线上退费办理(办理流程详见附件5 )。
1.由辅导员通知退学学生本人在退学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今日校园”)中“学生退费申请”模块,上传学生退学文件扫描件、退学学生的身份证扫描件,并据实填写学生退费相关信息。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须尽快完成退费核实及审批工作。学生工作自学院退学文件下发之日起预留学生线上退费审批时间10个工作日。
2.退费审批流程结束之后,由计划财务处7个工作日内,将退费转账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二)线下退费办理。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退费,则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线下审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6)。
1.已取得学籍学生线下退费需提交如下材料:
(1)退学文件。
(2)相关部门审核完毕的学生离校退费材料。
(3)填写用款申请书。
(4)出示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费,受托人需持以上1、2、3项材料,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
2.暂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退学退费(含放弃入学资格学生)采取线下退费模式,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已完成审批的退学审批材料。新生在报到之日起超过5天退学,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完毕的学生离校退费材料。
(2)填写用款申请书。
(3)出示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费,受托人需持以上1、2项材料,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
(5)新生开学时,由二级学院统一办理放弃入学资格等未取得学籍学生相关退费,由具体经办人统一办理学生退费申请,提供以上1、2项材料。
学生本人或受托人将材料交至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计划财务处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退费转账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办理退费,需提供本人银行卡相关信息,以便转账退费,不办理现金退费。
第三十三条 所有退费、补交费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和收款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的学宿费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不办理退费,待复学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学宿费。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的,需按学年缴足休学期间对应学年的学宿费;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新年级收费标准收费,其已缴纳的学费按休学本学年在校时间比例据实结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学院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等涉及收费变动的情况,学生本人持休学或复学有关证明(如学籍变动证明、退宿证明、住宿安排证明等)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或缴费的相关手续。
第九章 延期毕业的学宿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延期毕业的学生,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按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据实结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且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则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本人持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开具的住宿证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缴完学费后方可修读课程,缴完住宿费后方可办理入宿手续。
第十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催缴各类欠款,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舞弊风险。
第三十九条 学院相关监督部门将针对收费行为开展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桂商院〔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用款申请书
3.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缴费流程图
4.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考证报名费缴费流程图
5.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线上退费流程图
6.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线下退费流程图
下载:
授权委托书.doc
用款申请书.docx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缴费流程图.docx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考证报名费缴费流程图.docx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线上退费流程图.docx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线下退费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