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票据管理和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动第二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我区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和财政电子票据式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9〕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他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类别包括: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专用票据;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学院一律不得使用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审批、自行购买(或印制)的各类票据。
第四条 票据管理工作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院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凡属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高职培养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政府法定的培训费等)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六条 学院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体检费、水电费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七条 学院对外服务性收费(场地租赁费、各类培训费、档案查询费、图书滞还费等),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 学院接受外单位捐赠,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除上述票据情况外,发生新的收费项目应视具体情况由计划财务处确定该票据类型及种类。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并设置票据管理员和开票员岗位。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票据管理员),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稽核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一)票据管理员与开票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二)票据管理员与出纳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三)开票员与收款人不能由同一人担任(POS 机刷卡收费、银行代收款除外)。
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下发、开具、稽核及核销
第十五条 票据的申领、开具及核销应当在财政、税务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
第十六条票据的申领、下发
(一)票据管理员通过财政、税务相关票据系统或客户终端向财政、税务部门申领发票。
(二)待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票据管理员通过相关系统客户端接收发票。
(三)票据管理员通过相关系统客户端把财政、税务部门批复的票据信息下发至开票员。
第十七条票据的开具
(一)票据在开具前,开票员应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学院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交财政、税务部门处理。
(二)开具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对外开具税务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财政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因开具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在相关系统中进行“作废”或“冲红”操作。
(三)开具票据的注意事项:票据填写清楚、内容齐全、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章、收款人及开票员印章。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不得涂改、票据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开票员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开具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的不得开具票据。
(五)开具票据后发生退款的情况:当月退回的税务发票,应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或冲红操作,在纸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跨月退回的税务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发票。
第十八条票据的稽核、核销
(一)票据管理员要定期、不定期盘点清库,做到账票相符。票据管理员与开票员应在办理票据核销登记时与收费软件等相关系统流水数据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二)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稽核时,应检查票据是否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填写。在财政、税务相关系统中上报核销数据。
(三)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统一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四)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票据管理员负责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开票范围正确使用票据;开票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签章是否齐全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票据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院财发〔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