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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强化经费使用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高效和安全,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高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是指学院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其他支出。

(一)教育事业费,包括学院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基本建设经费,包括学院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三)科研事业经费,指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代管经费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由学院代管的党费、学生教材费等各项支出。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预算指标控制原则。学院各项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凡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事项,须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项目经费归口管理原则。各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四)确定部门经费审批人的原则。

经费支出审批人为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但须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1、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院任免文件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2审批人因外出学习、出差、挂职等,可以授权副职领导代履行审批权,填写《财务审批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书事前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备案。

(五)审批人回避规定。审批人不能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手的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1.为明确经济责任,审批权一旦授权他人行使,原审批人不得再审批已经授权的经费开支,但应承担对被授权审批人审批的监督责任,双方共同承担授权审批事项的经济责任。

2.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按以下方式办理:

(1)副职领导需回避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需回避的,由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审批。

(2)属于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审批方式。事前审批,可凭有审批人电子签章的OA审批表作为审批依据。支付(报账)审批,在未实行报账材料扫描上传报账系统前,均以纸质版经审批人签字的审批材料作为报账依据。凡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资金安排事项,须明确是第几次会议及召开会议的时间。

第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院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须审计的事项,应提交学院审计室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各部门使用学院批复下达的预算经费额度内的资金,按如下方式审批。

一、有专项制度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科研项目经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支出,按上级及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及报销手续。

(二)基本建设经费的支出,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前,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按本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武鸣校区建设项目按武鸣校区建设相关制度执行。

1.基本建设工程款须按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按程序审批。工程竣工结算由基建项目建设部门办理,与财务处核对数据后根据合同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2.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和审批手续,才能提出款项支付申请。

3.施工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发票印章须与合同印章单位名称一致。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与原签订合同的银行账号一致, 确因单位改制、更改名称等原因变更的,须来函说明,同时提供账号变更证明及新开户的账户信息。

二、按月份、季度或年度需支付的常规性支出审批。

2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账。

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经费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3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审批程序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三、除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开支,按如下程序审批,分为经费事前审批和财务报账审批两个阶段。

(一)经费事前审批。

对于支出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支出,需事前经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2000元以上的支出,应履行书面审批,明确开支事由。

1.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审,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经费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3.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按上述程序签审后,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后实施。

4.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按上述程序后,经院长办公会同意,院长签审。

5.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审批后实施。

事前申请手续全部完成后,方可按审批通过的方案开展业务。

(二)财务报账审批。

业务完成后报账时,按以下金额(指一次性累计报账金额)及权限办理报账审批。

1.10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账。

2.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3.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由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4.5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后,由院长审批。

办理重转报账不成功款项业务,经办人签字确认后,直接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账。

各项代管项目、代办业务经费,其开支参照本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出业务办理

第六条  本院在职教职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办理经费报销事项。除学生科研创新实践计划项目允许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经费报账外,学生、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经费报销事项。

第七条  发放给本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外聘教师、外请专家的工资、津贴、课酬、劳务费以及学生奖助学金等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第八条  办理经费报销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到财务处报账,必须携带报账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单证、经批准的经费使用申请及工作方案、经批准的报销单等文件,原则上应提供相关文件、合同、协议、报告、请示等文档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填报网报系统中要求填报的内容信息并打印报销单,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报销。

(二)报销外出参加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通知或者提供举办方出具的邀请函、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或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及事前审批材料才能办理报账。

(三)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学院审批单以及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或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方能办理报账。

(四)市内公共交通费、租车费报销时须按次写明时间及事由;学院公车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车辆维修费、养路保险费应注明车牌号。

(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包括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等),须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才能办理报账。

(六)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验收证明、采购合同等方能办理报账。

(七)维修、设备安装等工程款的结算,必须凭正式发票,并附合同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达到审计要求的须经学院审计室审计后方能办理报账。

工程项目需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学院审计室审核后(均须附使用部门验收证明)才能办理报账。

(八)按上级部门或学院文件规定立项或支付的各项支出,如发放教师比赛奖励、学生奖助学金等,报账时须附上级部门、学院或相关部门的立项或奖励文件。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数字如有错误,必须重开)。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

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能给予报账。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清楚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注意:“接受凭证单位”应写“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不能简写或使用别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开票日期应为当前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盖有销货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取得发票后,原则上在当月完成报账,特殊情况下确需次年报账的,需报账人提供情况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但最迟报账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学历教育除外)。

3.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办理验收手续(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需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入库手续),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经费审批人签章,并写明领用单位及用途。购买进口设备,应附订货合同和进口设备的批文、买汇单、报关单等。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应将外文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章后经学院教务科研处审核盖章确认。 

(二)自制原始凭证:包括教师兼课、绩效工资、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发放表等,须注明计算单位、标准、数量和金额,有金额合计栏。表尾须有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条  为提高报账工作效率,便于会计凭证的装订及保管,原始凭证粘贴应符合“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粘贴单”上注明的要求,分类整齐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明单据张数、金额。粘贴单上填明的单据张数、金额等交财务处报销时不得有涂改现象。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单据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单据,财务处不予受理。具体类别如下:

(一)差旅费。差旅费单据包括:火车、轮船、汽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出差地的住宿费、会务费以及有关的会议通知等票据。

(二)交通费。交通费单据包括:本市市内交通费、公交车费、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

(三)邮电费。邮电费单据包括: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信函、包裹、货物邮寄费等票据。

(四)办公费。办公费单据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资料费及复印、打印费等票据。

(五)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单据包括: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餐饮发票、菜单等。

(六)图书购置费。图书购置费单据包括:购置图书发票、图书清单、图书验收入库单等票据。

(七)材料费。材料费单据包括:实习、实验材料及科研消耗材料的票据等。

(八)家具设备购置费。家具设备购置费单据包括:各种达到学院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设备购置发票及购置家具设备的关税、车辆购置税、运杂费、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票据。

(九)修缮费。修缮费单据包括:各项零星修缮(含维修、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单、发票等票据。

(十)物业费。物业费单据包括:物业费发票等。

(十一)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费单据包括:事前审批材料、经审批的活动计划方案和名单;上级批文;发票;如参团应提供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业务协议;如使用公务卡结算,应提供电子结算单(或公务卡签购单)。

(十二)培训费。培训费单据包括: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正式发票、培训费明细单据(如有需提供)、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

(十三)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业务开支票据。

第十一条  遗失原始凭证报销的要求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含发票、收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当事人签字,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遗失,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提供购票订单的截图,同行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报账流程。

(一)报账人员提供报账所需的合法票据,按规定粘贴票据,并填写相应报账凭证,按业务的不同提交相关的报账材料。

(二)办理验收证明手续,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章。

(三)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财务处会计审核并制作记账凭证。

(五)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院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各经费审批人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财务人员对经费报销的审批手续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严密的经费使用管理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依据各自职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商院〔2018〕47号)同时废止。学院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经费审批程序简表

          2.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授权书

 

 

 

 

 

 

 

 

 

 

 

 

 

 

附件1

经费审批程序简表

序号

额度

程序

经费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

经费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院长

审批

院长办公会审定

党委会审定

备注

1

2万元(含)以下

事前

审批










支付

审批









2

2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

事前

审批







支付

审批









3

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

事前

审批







支付

审批








4

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

事前

审批





支付

审批







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

事前

审批




支付

审批






6

100万元(含)以上

事前

审批



支付

审批






7

常规性支出

2万元(含)以下









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






30万元以上




















说明:1.可附上有审批人电子签章的OA审批表作为事前审批的依据。

2. 对于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支出,需事前经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2000元以上的支出,应履行书面审批。

3.常规性支出是指按月份、季度或年度需支付的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各项税费、人员经费支出、各项奖助贷发放等。

4.有专项制度规定的经费使用审批,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2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授权书

部门名称:

授权内容:

 

 

 

 

授权人签名: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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