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商院财〔2017〕2号
关于印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25日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学院现金支付结算,有效控制现金管理风险,加强财务监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8〕2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二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09〕30号)、《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桂财库〔2012〕46号)、《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7〕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粮办发〔2013〕15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经费范围为学院财务处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是指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学院日常公务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和其它交通费用等原则要求全部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原使用转账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可以实行转账支付结算,也可以用公务卡结算。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首先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卡消费。具体支出内容参见《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5万元以上公务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除以下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的,应报经学院财务处批准。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发生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
(二)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如:邮电费中的特快专递费;差旅费中的机场打包费、乘坐大巴、铁路交通、市内出租车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过桥过路费等。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除上述特殊情形外,对未刷公务卡消费的公务支出,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同时,报销时需提供商家出具的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经办人提交无法使用公务卡的情况说明(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报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院统一在建设银行办理公务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管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申办与变更流程
(一)按公务卡管理工作要求,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财务处统一交由发卡行办理。教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二)当发卡银行将办理好的公务卡邮寄给办卡人,收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开卡、查验和修改密码,并及时到财务处登记卡号,以便进行信息管理。
(三)持卡人离职、调动离开学院,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先到发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或销户手续,之后持相关证明到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则上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客户服务人员,办理挂失手续。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新卡,并将新卡号告知学院财务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用于学院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三)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学院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学院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需要永久调增信用额度,持卡人须到发卡行领取“公务卡调额申请汇总表”,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对账单上(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免息期长短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以内的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若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可打印公务卡的银行交易流水单并签上持卡人姓名,代替消费交易凭条。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学院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消费,并须取得消费发票及购物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POS机小票刷卡单位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提现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学院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支付农民的劳务费和原材料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教务科研处及财务处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围,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后,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不改变。
(二)未经批准的公务消费、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公务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学院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复印件)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及购物清单,同时妥善保管,并及时按学院经费报销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必须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报账手续,并最迟于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复印件)、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持卡人公务卡上。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将公务卡管理系统所生成的“汇总还款明细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发卡银行,并将加盖学院财务公章的纸质凭证提交发卡银行,“汇总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签发“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卡银行根据财务处签发的支付指令和“汇总还款明细表”信息,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及时退回学院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费用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或不符合报销管理要求,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完成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及责任。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院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录入教职工公务卡初始化信息,做好公务卡信息维护工作。
(二)加大对学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力度,促进本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三)加强学院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保证资金安全。
(四)督促学院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银行向学院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学院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学院财务人员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汇总还款明细表”;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禁止在刷公务卡后又撤销交易,进行虚假消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政府收支科目编码 | 公务卡 结算项目 | 备注 |
类 | 款 |
一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二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三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四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五 | 302 | 05 | 水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
六 | 302 | 06 | 电费 | 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
七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八 | 302 | 09 | 物业 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九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
十 | 302 | 13 | 维修 (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十一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十二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
十三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十四 | 302 | 17 | 公务 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十五 | 302 | 18 | 专用 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十六 | 302 | 31 |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十七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消费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5万元以上公务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